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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看待深圳拟立法禁止食用猫狗肉等宠物动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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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看待深圳拟立法禁止食用猫狗肉等宠物动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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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7211197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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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1-01
2020年3月9日统一回复一下。

回复评论的时候不知道有惹到了谁的什么地方,答主的回复被删且被禁言。

我还会继续回复评论的,但是如果某一天我又长时间没有反应了,估计又是因为题材敏感被堵嘴了。

果然匿名保命是正确的。(狗头)

首先,先匿名自保。

第二,说结论,这是这是深圳人大既不懂科学、也不懂法律的精分表现。

慢慢说论证过程:

先说背景,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的《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(草案征求建议稿)》(下称《征求建议稿》),是深圳地方常委对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《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》(下称《决定》)的呼应。

作为一个值得商榷的法规,《决定》里明确规定了:国家一级、二级、三有(俗称三级)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;包括人工繁育、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。只有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和常见的家畜家禽例外。(商榷内容可参考下面这个回答)
如何看待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?



那好,问题来了,狗是不是家畜?

根据《条例》所提供的《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,除猪、牛、羊、鸡、鸭、鹅等外,只有德保矮马、蒙古马、鄂伦春马、晋江马、宁强马、岔口驿马、焉耆马、关中驴、德州驴、广灵驴、泌阳驴、新疆驴、阿拉善双峰驼、敖鲁古雅驯鹿、吉林梅花鹿、中蜂、东北黑蜂、新疆黑蜂、福建黄兔、四川白兔(没有等)20项属于家畜家禽(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62号文、第2061号文)。里面没有狗。

所以《征求建议稿》禁止食用人工饲养、且不是家畜的陆生野生动物“狗”,合理合法,有理有据。

但是!

《征求建议稿》中同时出现了“蜂蜜、燕窝、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,由于已被公众广泛接受,且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,则不列入禁食范围”的特别解释。

而根据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、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(简称三有、俗称三级保护动物)》,生产蜂蜜的蜜蜂(中华蜜蜂)、生产燕窝的雨燕和金丝燕(爪哇金丝燕、短嘴金丝燕、大金丝燕、白喉针尾雨燕、白腰雨燕、小白腰雨燕、棕雨燕),尤其是雪蛤,都属于野生动物。

特别要说一下雪蛤,广义上说雪蛤指东北林蛙(又名哈士蟆,国家三有保护动物,法律上的野生动物),而狭义上特指雌性林蛙的输卵管(见国家林业局制定的行业标准 LY∕T 2502-2015《野生动物产品 东北林蛙油》)。

如果说蜂蜜、燕窝还算得上是野生动物衍生物,那雪蛤妥妥地是野生动物制品。

也就是说,根据深圳《征求建议稿》,“野生动物(包括人工饲养的)”是禁止食用的;而“野生动物制品”是可以食用的。

如果觉得纯粹地文字表述难以理解的话,我这里有一个例子:

肉狗厂养殖的“野生动物”狗

是禁止食用的。

而狗肉厂加工的狗肉

是已被公众广泛接受,且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的野生动物制品,是可以食用的。

多补充一句,凭什么说狗肉是“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”的野生动物制品?

农业部,农医发[2011]24号文,已经印发了《犬产地检疫规程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,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
同时我国地方质量监察部门也区别提出了:DB22/T 1095-2017《食用犬屠宰动物卫生检验规范》、DB22/T 3038-2019《食用犬疫病实验室检测技术规程》等现行检疫检验标准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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